关于转发省、市《关于调整省级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1-08-19 14:20 阅读次数:

中共太仓市委组织部

中共太仓市委老干部局

太 仓 市 财 政 局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委老〔2011〕19号


  关于转发省、市《关于调整省级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转发省、市《关于调整省级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请遵照执行。

  中共太仓市委组织部

中共太仓市委老干部局

  太 仓 市 财 政 局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苏州市委老干部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委老〔2011〕27号

关于调整省级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区财政局、人社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江苏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调整省级干部自雇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干〔2011〕45号)和《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干〔2011〕46号)的文件通知精神,结合苏州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省级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省级干部(含享受正省级单项待遇)的自雇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0元。

  二、年满65周岁的副省级干部(含享受副省级单项待遇)的自雇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00元。

  三、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0元。

  四、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00元。

  五、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六、此次调整已考虑到离休干部普遍处于高龄、高发病期的实际情况,今后不再进行护理费依赖等级鉴定,也不再增发其他护理费用。

  七、自雇费与护理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八、凡符合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护理费按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的标准执行。

  九、此次调整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十、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苏州市委老干部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